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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即将出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

[ 转贴自:本站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5-11-16 00:00:00 ]

近日,省法制办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省住建厅起草的《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
《办法》明确由住建部门统一收取、返还劳保费用,未缴纳劳保费用不发施工许可证

《办法》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(以下简称“劳保费用”),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,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、按规定支付给离休、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。劳保费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、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,专款专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。

《办法》指出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,招标标底、投标报价、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,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,建设单位都应当缴纳劳保费用。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,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3.55%执行,计价费率调整时,应适时执行。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,竣工后结算的方式,未缴纳的,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。

《办法》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

此《办法》修订稿,按照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国有、集体、民营建筑企业并存的实际,根据省政府《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》精神,参考外省返还标准,将现行三级工程项目返还标准调整合并为一个,即本省建筑企业一律按工程项目收缴额的85%返还。具体为:收缴的劳保费用,85%作为工程项目返还,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。15%作为风险积累金,用于建筑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及补贴、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补助费等专项支付返还,以及用于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,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调剂返还。

《办法》规定,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。对相对固定的职工,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;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人员,可以按工程项目计价规则随工资计发劳保费用,由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。

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劳保费用的收缴、返还和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,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,及时查处违规行为。

《办法》修订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劳保费用统筹的保障和促进作用

我省是建筑大省,建筑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,建筑业从业人员140万人,其中农民工占80%,长期以来,劳保费用是建筑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唯一资金来源。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,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、新要求,修订《办法》非常必要和重要。是保证建筑企业社保缴费资金来源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,促进建筑行业落实社会保障工作,维护社会稳定。同时也是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大军的重要途径,为百万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资金来源,逐步将聚散无定的农民工转化为建筑产业工人,有利于建筑工人职业化、实现城乡一体化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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